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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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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2 10:46:4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09
核心提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3-15 生效日期 2011-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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