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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氯和二溴海因及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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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2 01:54:2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68
核心提示:”标称“双源灭毒威”、“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其作用与用途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具有增氧、防腐、灭藻、改善水质的作用,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兽药范畴。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0〕72号
发布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2010-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标称“双源灭毒威”、“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其作用与用途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具有增氧、防腐、灭藻、改善水质的作用,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兽药范畴。
 
  此复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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