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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卫食品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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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1 09:03: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395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村农业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广西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桂卫食品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11-20 生效日期 2019-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广西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广西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村农业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与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了解掌握标准在我区的实施及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及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主要针对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三类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专项跟踪评价。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任务分工安排,广西作为成员省份参与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三个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工作,并在各协作组牵头省份的统一组织下,连续3—5年协同开展相应类别产品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收集相应类别食品产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或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
 
    (二)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yjfk,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广泛收集对每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鼓励标准使用各方通过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三、工作方式及安排
 
    以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三类食品涉及的国家标准为重点,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现场调查、指标验证等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3)。
 
    (一)企业本底调查及标准相关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及食品行业协会等单位搜集全区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类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汇总三类食品生产企业本底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展标准跟踪工作培训,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本级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等标准使用单位开展三类食品相关国家标准培训。
 
    (二)问卷调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校以及技术专家等采用统一格式的调查表(见附件4-6)进行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结合深入企业调研、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和开展标准宣贯活动等多种形式,收集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的意见收集平台统一填报反馈。
 
    (三)专家咨询。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在回收到的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召集专家对收集到的跟踪评价意见进行研究、评估,形成跟踪评价意见。
 
    (四)现场调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本级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适时对辖区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走访,了解掌握标准执行相关情况,填写现场调查表(见附件8)。每项标准至少调查1家企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适时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走访。
 
    (五)指标验证。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指标验证工作。
 
    四、工作进度
 
    (一)2019年。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广西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企业本底调查、标准跟踪工作培训和相关国家标准培训。开展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
 
    (二)2020年。
 
    继续开展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现场调查。
 
    (三)2021年。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广西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和广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收集到的跟踪评价意见进行研究、评估,形成跟踪评价意见。同时,对跟踪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相应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牵头单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分工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对接标准跟踪评价省级协作组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标准跟踪现场调查,收集汇总跟踪评价结果并反馈相应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牵头单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本级监管机构、检验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问卷调查,协调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需要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企业本底情况,协助做好调查对象组织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级监管机构、检验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问卷调查,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对标准跟踪评价培训和标准跟踪现场调查工作,协调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调查需要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企业本底情况,协助做好调查对象组织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
 
    (四)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作为技术指导牵头单位,负责培训和指导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汇总、研究、分析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跟踪评价工作总结。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标准相关培训、问卷调查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以及指标验证等工作。
 
    (五)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市卫生监督所落实本方案分配的跟踪评价工作任务,开展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等标准使用单位的标准培训,按规定完成本辖区跟踪评价数据录入,报送工作总结。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调查需要协助提供企业本底情况,协助本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本底调查、标准培训、现场调查和调查对象组织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
 
    五、结果报送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5日前向本级卫生健康委提供本辖区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油脂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2月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反馈标准跟踪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企业本底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工作情况表格(见附件8-12);2020年11月底前反馈标准跟踪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表格;2021年5月底前报送总体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表格。材料报送形式为纸质文件扫描版和WORD格式电子版。
 
    (三)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区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形成工作总结,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包括电子版)。总结内容包括跟踪评价工作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工作建议,其中对标准制(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跟踪评价的每个标准分别列出),同时报送评价工作情况汇总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方案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专人负责,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纳入当地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卫生部门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本底情况,共同组织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培训、座谈会和标准宣贯等活动,协同做好有关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工作质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和解答各地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逸敏  卢章庆
 
    电话:0771-2804228
 
    邮箱:gxwsspc@163.com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宋振华
 
    电话:0771-5326478
 
    邮箱:gxjdyk@163.com
 
       附件:
1.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工作安排
 
    2.水产及水产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工作安排
 
    3.油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工作安排
 
    4.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企业本底情况登记表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肉及肉制品专项跟踪评价用)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水产及水产制品专项跟踪评价用)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项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油脂专项跟踪评价用)
 
    8.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现场调查表
 
    9.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建议汇总表
 
    10.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调查情况汇总表
 
    11.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在线填报情况汇总表
 
    12.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收集建议方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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