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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市监食通〔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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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2 15:56:0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54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现就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提出一系列施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市监食通〔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5-31 生效日期 2019-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现就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着力推进许可流程标准化,着力提升许可智能化,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实现证照联办“一条龙”、证照申请“一张表”、行政审批“一个窗”、数据共享“一张网”、规范审批“一条线”,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一体化、便利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三、主要任务
 
    整合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理顺许可流转程序,推动审批提速,持续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现率和群众满意率。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免不必要前置材料,通过集成申报方式,整合审核、审批环节,压缩内部审核层级,有效减轻申请人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流转便利性、流畅性。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在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率先对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推行“最多核一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侧重于关键项,关键项全部符合而部分一般项不符合的,申请人就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承诺,现场核查可视作通过。
 
    (四)创新“互联网+许可”。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跨城市“一网通办”试点机制,实现咨询、申报、预审、办结、评价、反馈“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探索开发人工智能审批系统,选择部分事项率先试点,申请人通过远程表单式申报,系统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人办事申请进行自动比对和判断,实现智能审批。
 
    (五)应用“电子许可证”。改造升级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推进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申请人在通过许可审核后,可自主选择纸质或电子许可证,纸质或电子许可证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具体措施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实施范围:(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2)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详见附件4);(3)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2.现场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推行“最多核一次”
 
    1.实施范围:(1)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2)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选择办理许可证的小微餐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含300人)的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2.现场检查:根据申请人自我评估后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可视频核查辅助),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要求数量小于40%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缩减许可流程。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审核通过后当场发证或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
 
    (四)精简审批材料。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精简为:(1)申请表;(2)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外设仓库的,提交仓库贮存平面图,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用房租赁协议。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提交告知承诺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不再提交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五)缩短许可时限。除当场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证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六)实施证照联办。在已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联办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申领执照的数据共享、信息互认,提升证照联办网上申报率,推进申请人网上申请证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归档,实现证照联办全程无纸化、零见面审批。推动精简许可证证面信息,完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维码的功能。融合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现场核查信息实时上传和流转。
 
    (七)理顺许可事项
 
    1.食品经营者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
 
    2.主体业态“单位食堂”二级目录增加“内部配送中心”;内部配送中心按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内部配送中心加工制作的成品和半成品仅限本单位及分支机构食堂使用。
 
    3.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4.取得主体资格的居家养老中心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在其住所范围内提供就餐服务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归类。
 
    5、制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增加“简单加工制作”项目,简单加工制作是指对预包装食品等进行拆封、装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或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食品至适合温度后即供应的加工操作方式。
 
    (八)规范许可标准
 
    1.规范混业经营的主体业态。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的主营业态进行申报;主营业态难以确定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类别高的进行申报。
 
    2.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跨县(市、区)摆放的,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抄告摆放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人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承诺并及时在设备上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摆放的设备数量、摆放位置、增设、撤销等信息进行备案。
 
    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应由省局或省局委托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负责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对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等实施许可。
 
    对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重点把握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摆放点选址、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清洗消毒措施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设置场所的环境卫生以及防蝇防虫设施等食品安全关键点风险控制。
 
    3.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许可。无实体门店销售食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贮存场所可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不得办理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无实体门店且无贮存场所,但在登记住所地场所设置销售食品展示柜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九)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1.推行简易注销。食品经营者自行申请注销许可,当场办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注销许可。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提高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办事效率。
 
    2.试点强制注销。建立常态化退出市场机制,定期清理应注销未注销的食品经营者。对符合注销情形,无法取得联系或者能够取得联系,但经催告、书面通知后满六个月仍不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在拟强制注销公告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专项工作组,着重加强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优化再造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各地要深刻认识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步调一致,落实改革任务、敲定责任人、明确改革时限。要认真梳理许可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推进加快解决。开展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跟踪评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二)强化改革统筹。要发挥大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势,统筹商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管等工作,推动相关系统共联、信息互通。加强对食品经营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的研究评估,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或日常监管措施。适时启动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
 
    (三)强化整体推进。各地要合理划分市、县、基层监管所的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执行统一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妥善管理,积极推进许可档案电子化建设。
 
    (四)强化服务指导。省局要组织编写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加强政策解读,各地要细化相关表格填写说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确保改革后食品安全标准不降、要求不松、监管不怠。各地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前针对性指导,优化咨询、帮办等服务,提高申请人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鼓励引入第三方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事前服务。
 
    (五)强化全程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机制,强化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科学标注许可证未到期但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主体,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本实施意见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告知承诺书》及自查标准
 
    2、适用“最多核一次”许可的《整改承诺书》及核查标准
 
    3、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
 
    4、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工作指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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