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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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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31 09:31:56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特制定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12-05 生效日期 2017-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能够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借鉴和引入其它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终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突出重点,示范引导。以有害垃圾强制分类为重点,在部分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先行实施,注重经验总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在全省推行。
 
    三、部分地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主体范围。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要类别及相关要求。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4.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四、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一)实施区域和主体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参照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生活垃圾分类主要类别及相关要求。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鼓励居民和社区深入分类生活垃圾。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1.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易腐垃圾。引导居民将滤出水分后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定点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可回收物。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其他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站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探索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开展绿色回收“五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园区、进商场)活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社)
 
    (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餐厨垃圾单独分类。各地应加快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通过引入、合作、重组、兼并等方式,加快培育专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供销社)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鼓励遵义市等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局)
 
    (二)健全法规政策。推动相关城市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必须对有害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对其他垃圾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尽快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和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投入力度,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采用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要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社)
 
    (四)强化督查考核。探索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及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考核内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要对分类执行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查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局)
 
    (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编制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让广大市民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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