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皖安监三〔2012〕43号)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皖安监三〔201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5 08:51:46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01
核心提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安徽省实际,现提出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安监三〔2012〕43号
发布日期 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2-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统计表
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暂行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要在前一阶段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督导力度,确保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现有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在10月1日前全部完成现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包括《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类型的重大危险源)。逾期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暂行规定》第32条、第34条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请各市(设区的市,广德县、宿松县,下同)安全监管局于10月15日前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备案、核销工作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应当统筹安排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任务,确保对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每年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在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当日,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或核销材料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或核销材料当日,将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或核销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报送材料时,应当留有备份。
 
  (三)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1条和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备案的,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当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复印件(涉及《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类型的重大危险源可延期至9月30日前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下一步的相关安全许可。
 
  (四)未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或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的,应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五)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信息,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报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时,应同时报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材料应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本一并发送。
 
  (六)安全评价机构在制作安全评价报告时,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企业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按照《暂行规定》第10条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否则视为评价缺项。本通知发布前安全评价报告中没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评估的,企业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评价。企业存在《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类型的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应委托有能力进行此类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七)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在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前,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按照《暂行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实施。属于由危险化学品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估的,现场核查时应核实其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的准确性。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
重大危险源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案编号 有效期 级别 R值 涉及毒性气体名称/量 涉及爆炸品名称/量 涉及液化易燃气体名称/量 涉及其他危化品名称/量
                       
                       
                       
                       
                       
                       
                       
                       
                       
                       
                       

  填表要求:本表于每年1月15日前,与《重大危险源信息汇总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本。本表中重大危险源级别、数量,应与《重大危险源信息汇总表》中一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地区: 安徽 
 标签: 危险化学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