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已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
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已经颁发执行5年,其间《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8月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修订。
《管理办法》修订前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审查由安监局负责,修订后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均由企业组织,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故需对原《实施细则》作相应的修订,以适应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
通过日常工作了解和广泛调研,我局从2017年6月着手修订原《实施细则》,2017年9月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13个设区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了各地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最后经省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此次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管理办法》,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依据充分,且未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修订内容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审查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其中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2.安全审查内容。原《实施细则》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修订后取消了安全条件论证、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监部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
3.安全审查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省和设区市安监部门的审批权力,强调了设区市安监局不得委托审查的范围,体现了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高标准严要求。
4.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组织开展试生产(使用),确保试生产(使用)安全。规范了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建立完善台账资料的要求。
5.明确简化范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适用简易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增加了第三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附件6),设区市安监局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也可参照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执行。”明确了简化审查的范围,简化的程序由各设区市制定,体现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灵活性。
6.同步审批改革。鉴于安监部门的一些审批权力移交给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为协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修订施行《实施细则》的意义
原《实施细则》的修订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职责、程序、内容。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准确理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
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是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新《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具体举措,进一步细化内容,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提高要求。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关。要落实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的论证,强化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