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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安监〔2016〕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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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8 04:20:27  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58号)精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2016〕188号
发布日期 2016-10-21 生效日期 2016-10-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8日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58号)精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以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评定标准以及硫酸、合成氨、氯碱、电石、溶解乙炔、涂料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要求,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要求进行创建。
 
    第四条  全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陕西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开展创建。
 
    第五条  全省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在未制定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定标准之前,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企业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网上工作流程。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为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以及“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遵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行业评定标准和实施指南要求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自评工作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企业取得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后,应每年开展1次自评,将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含)以上的企业;或由所辖地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安全生产技术起点较高且安全管理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起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良好,且自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优秀企业。
 
    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重大社会影响:在公共媒体上被曝光通报或由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
 
    企业自评涉及的各要素如漏项、缺项合计在20%(含)以上不得申报。
 
    申请企业经所辖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式3份;
 
    2、自评报告一式3份(见附件1);
 
    3、自评扣分项汇总表一式3份(见附件2);
 
    4、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序装订成册),包括:
 
    (1)企业概况(主要内容:企业性质或股权结构、地理位置和周边四邻情况、主要产品种类/产量/年用量/用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分支机构或多个现场〈包括临时现场〉情况、与评审单位的合作意向协议复印件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平面布置图;
 
    (5)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选用的主要装置及设备设施情况;
 
    (6)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8)其他。
 
    第十三条  评审。省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从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1家评审单位,并将选定的评审单位反馈评审组织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单位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根据企业的规模以及生产工艺特点成立5-9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包括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选出评审组组长,制定评审计划与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在文件资料审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首次评审的,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全部要素和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场所。评审样本的采集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质量要求,企业实施夜班作业的,应对夜班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评审组组长对现场评审工作负总责。评审人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通过查看企业的文件、档案、台帐、查证生产装置、设施和作业场所现场,观察询问有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操作技能、应急救援措施情况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要素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逐项打分,如实记录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保障企业充分认识、准确理解评审扣分项内容及评审组提出的整改完善意见。
 
    经评审组讨论确定评审扣分项清单,将评审扣分项汇总表和限期整改要求提交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评审报告中的组成部分。评审组应在14个工作日内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3),做出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内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
 
    省安全监管局需对涉及的各要素否决项进行现场合规性抽查。结论符合的,由评审单位建议通过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否则为建议不通过。
 
    企业发生新、改、扩建项目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和周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标准化运行体系及时更新调整并开展自评,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公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告,同时抄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证书和牌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3年。(见附件4、5、6、7)。
 
    第十六条  撤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标准化二级企业称号: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
 
    3、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的。
 
    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应向省安全监管局交回证书、牌匾,并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并且不再由原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取得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未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向社会公告,并根据评审单位的人员专业构成、技术条件以及在本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业务等情况认定其评审行业范围。
 
    评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社团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2、具备危险化学品(化工)所属行业大型建设项目评审能力,在行业服务中业绩较为突出,社会认可度较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有健全的评审工作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并具有质量跟踪控制管理体系等;
 
    4、有不少于15名专职评审人员;每个评审范围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和保密协议;
 
    5、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承担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2、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4、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5、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
 
    6、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的执法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必须至少每3年参加一次标准化继续教育,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1、评审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评审专家。具有至少10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评定标准。
 
    2、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完成对被评审单位的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提交评审报告,并对做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3、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事项,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提出应予回避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评审企业重大损失的;
 
    3、由其评审的标准化达标企业经抽查连续2次被发现达不到评审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
 
    4、经抽查发现不再具备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条件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是省安全监管局行业专家库专家的,清理出专家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评审企业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统计,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评审工作电子档案保存5年、纸质档案保存3年。
 
    第五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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