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2011年以来,我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生产、冶金等工贸行业和领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净化。但还有一些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未按要求持续有效运行,仍存在“两张皮”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两年的新标准、新要求,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内生动力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事故,进一步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1、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油田服务企业。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石油库(原油、成品油)、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12号)执行。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医药生产企业。
5、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规模以下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按照自主创建、自愿申请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达标标准及等级
1、非煤矿山企业: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执行。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执行。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执行,二级企业标准化工作仍按照《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4〕26号)执行。
4、医药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黑安监规发〔2017〕4号)执行。
5、冶金等工贸行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原省安全监管局第一轮相关要求分行业执行。
(三)实施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为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全省二级企业审查、公告、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工作;市级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定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审查、公告、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工作。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由市级应急管理局确定。
(四)自评和评审要求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自评和评审要求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评审阶段,企业要按照行业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评审,自我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不具备自我评审能力的,可按照规定自主选择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评审工作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的要求执行。
2、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一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标准。
3、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同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组织单位。
4、对于期满复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应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由应急管理厅确定是否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期满复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应向市级应急管理局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其确定是否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未降低安全管理水平;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无非法违法行为;
(5)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达到相应类别,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7)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5、不具备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需要继续评审的,按照《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的自评、申请、评审、公告、证书、牌匾有关程序进行。
6、对需要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按照“谁公告、谁颁发、谁撤销”的原则,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达标企业称号: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
(5)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行为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7、应急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自主选择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严格禁止指定评审单位。发现向企业收取费用或指定评审单位的,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加强领导,调整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体系。市级应急管理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体系,确定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并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工作;督促综合监管领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情况。要严格把关,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并督促企业做好每年的自评工作。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市级应急管理局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各市级应急管理局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统筹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一是与企业已有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坚决杜绝“两张皮”的现象。二是与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包括二级)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证延期时,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三是与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四是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