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01:59:4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737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对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进行说明。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14 生效日期 2019-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经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
 
    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全面做好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联合打假,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一、突出问题导向,深化重点领域治理
 
    (一)推进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办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组织开展“剑网2019”专项行动,加大网络影视、音乐等领域版权监管。强化对大型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严格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管理。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加快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建设。(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针对食品、药品、小家电等消费品,从生产、流通、消费多管齐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曝光典型案例。(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其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高检院、高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统筹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治理。实施“清风”行动,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陆路运输进出口商品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强化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以及重要商品集散地和大型专业市场监管,强化国际展会、交易会的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着力解决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问题,加大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五)严格重点产品管理。突出食品、汽车配件、特种设备、半导体等品类,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违法出厂、销售、进口或其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药监局负责)组织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检,及时通报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违法行为,严格车用燃油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不达标车用尿素以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炼油厂和加油站点。(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重点市场监管。对于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寄递环节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收寄验视责任倒查机制。加强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大禁寄物品安检力度,打击利用寄递渠道寄递侵权假冒物品行为。(邮政局负责)
 
    (八)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深化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加大对恶性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侵权判断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的保护。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保护。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查处市场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严格版权保护。加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组织开展“秋风2019”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加强印刷复制发行行业监管,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治理。深入开展版权保护预警工作,加强对春晚、院线电影的专项保护。(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严肃查处假冒地理标志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多元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草种苗市场监管。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植物新品种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案件查处力度。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推动追溯管理实施,加强重点环节、地区、主体的监管。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监管,重点对林业重点工程使用种苗的质量进行抽查。(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开展工业软件正版化专项行动。加强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和曝光力度,对整改不力的从严查处。巩固国产软件应用试点成果,加大推广使用优秀软件力度。(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无害化销毁机制。指导各地对侵权假冒商品依法处置,提供本地区具备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强化环境无害化销毁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组织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销毁活动。(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五)查处侵权假冒涉税案件。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惩治效果。(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推动区域协作深入开展。总结推广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经验做法,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司法保护,严惩侵权假冒犯罪
 
    (十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聚焦民生、涉外、公共安全领域,围绕重大、恶性案件,组织专案打击行动。(公安部负责)
 
    (十八)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新型案件的研究指导和督办,加强法律监督。(高检院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化监督和业务指导,公正高效审理侵权假冒案件,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依法严厉制裁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高法院负责)
 
    四、实行打建结合,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制订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快相关司法解释政策起草制定工作。(司法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开展打击侵权假冒法律体系评估。(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功能,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推动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将因侵权假冒受到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财政部负责)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适时发布农资领域失信黑名单。(农业农村部负责)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探索引入信用监管。(商务部负责)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邮政局负责)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信用监管。(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内容,严格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加强责任督导和追究。(中央政法委、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十三)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规范案件信息管理,建立监管大数据,推动执法协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专业队伍。(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培养专家型检察人才。(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形势分析。(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动员各方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和通报考核。(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深化政企合作。提升监测预警、风险防范、产品追溯、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管理和主动维权。(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发挥行业组织积极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开展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建立打击侵权假冒行业数据资源管理体系。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十九)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开展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不断强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整合各类举报投诉端口。深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建设,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联动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统筹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做好集中宣传。(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服务开放大局,深化对外交流合作
 
    (三十二)深入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开展经贸领域知识产权议题的双边磋商谈判与对话交流,深入实施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商务部牵头负责)推动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打击侵权假冒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工商合作机制推动国际交流。(高法院、高检院、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大力加强跨境执法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协调。(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负责)深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部署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四)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提交平台,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商务部牵头负责)继续在海外重点展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