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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8〕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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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3 14:05:59  来源: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浏览次数:2813
核心提示: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号)试行的情况,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专门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
发布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安监函〔2018〕300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生效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附件2. 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不予公开)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号)试行的情况,我局专门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将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2017年已经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企业,在2018年年底前不需重新进行分级;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任丹,联系电话:028—86631476,电子邮箱:1069638628@qq.com。
 
    附件:
 
 
    附件2. 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不予公开)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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