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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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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6:50:16  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839
核心提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原有辨识标准中单元划分、流程、分级指标、计算方法和校正系数有较大改动。为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安办〔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生效日期 2019-04-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渝安办[2019]21号.docx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原有辨识标准中单元划分、流程、分级指标、计算方法和校正系数有较大改动。为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高、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一直是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县)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重大危险源属地监管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督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中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二、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和备案工作
 
    各区县要全面部署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和登记工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推动指导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指南》(见附件),确保普查登记相关工作井然有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重新辨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相关情形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经辨识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要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登记建档;9月10日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向所在区县相关部门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
 
    三、努力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信息共享水平
 
    各区县应按照《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17〕11号)要求,及时更新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一源一档”,于9月底前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统计表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根据新统计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更新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时将数据推送至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一步推进我市“对规合一”审批体制改革进程,努力提升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绩效和信息共享体系水平,形成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其他要求
 
    (一)经辨识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对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检验,进行制度化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可靠、有效运行。
 
    (二)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区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等工作,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自2019年3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应按照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及相关符合性评价。
 
    联 系 人:吴波    67522703
 
    电子邮箱:cqajjwhc@163.com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指南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指南
 
    一、生产单元划分
 
    生产单元按独立的生产装置或工段(工序)划分。独立的生产装置(包括联合装置)或工段(工序)是指生产装置或单元与其周边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满足标准规定。
 
    装置储罐组(生产装置中间罐组)独立成区布置,其与周边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满足标准规定,装置储罐组按照储存单元划分方法划分单元。
 
    二、储存单元划分
 
    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装置储罐组(生产装置中间罐组)独立成区布置,其与周边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满足标准规定,且储罐与生产装置之间有切断阀时,装置储罐组按照储存单元划分方法划分单元。
 
    三、单元危险化学品存在量计算原则
 
    (一)生产单元存在量
 
    根据统计分析,生产单元部分设备设施(如换热器、冷凝器、再沸器、压缩机、机泵、过滤器、物料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存量较小,其内危险化学品的存在量约为本单元主要设备存在量的10%。开展辨识时只需对存量大的主要设备(如塔器、回流罐、反应器、缓冲罐、分离罐等)进行定量计算,将主要设备危险化学品存量再乘以1.1倍数,得出生产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临界量小于5T的除外)。
 
    (二)储存单元存在量
 
    危险化学品储罐(包括球罐、浮顶罐、固定顶罐和卧罐等)的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一般为储罐容积乘以90%。
 
    仓储区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四、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指重大危险源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的长期实际活动人员或常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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