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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安监函﹝20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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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09:31:26  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74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相关部署,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安监函﹝2018﹞78号
发布日期 2018-07-16 生效日期 2018-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信息表
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汇总表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要求,省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相关部署,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重点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现实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中介机构、技术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状况,建档立册、动态管理,有效防范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包括企业自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复诊等,企业及安全监管部门可聘请安全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含中央在湘、省属企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自诊工作。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见附件1)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信息表》(见附件2),形成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报告。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报告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直接上报当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进行复诊确认,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附件1、附件2上报省安监局。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安全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进行监督检查或复诊。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复诊确认。
 
    三、工作进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诊工作应在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并将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上报当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的复诊确认工作应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复诊确认工作应在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精心谋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推进本项工作;要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安全中介机构、技术专家参与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不认真、工作不得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责任主体,要本着对企业自身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 配足人员、资金,积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掌握自身安全风险状况。
 
    (二)用好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成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根据分级情况,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要求,对诊断为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并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要求,每三年组织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全面完成后,将分级情况及时报送省安监局。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信息表
 
    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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