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6〕213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6〕2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1 17:18:23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0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结合山西省实际和有关规定,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安监发〔2016〕213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生效日期 2016-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doc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和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评审组织单位
 
  省安监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各市安监局为本地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二、评审单位
 
  在省内开展工作的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并在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告,企业从所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进行选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条件。我省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评价范围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且有15名以上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评审人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条件。我省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评价范围的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且有10名以上经过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申请、评审和公告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申请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二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省安监局负责公告、颁发证书和抄送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二级标准化申请企业,通过“系统”向各市安监局提出评审申请,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二级或三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各市安监局负责公告、颁发证书和抄送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申请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通过“系统”向各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二级或三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各市安监局负责公告、颁发证书和抄送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1.省、市安监部门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对本级所公告的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省安监局将对各市安监局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严格不认真,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将取消其评审组织单位资格。
 
  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3.各级安监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要优先予以考虑。
 
  原有相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doc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