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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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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1:03:3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969
核心提示: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宁环办发〔2016〕86号
发布日期 2016-12-19 生效日期 2017-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部署要求,规范我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职责分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稽查、考核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建立并完善本辖区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无对应的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相应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
 
    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日常监管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特殊监管对象: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污染源所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动态更新一次。
 
    第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或环境监察执法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八条【抽查范围】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将“双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源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以及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九条【抽查内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名单抽取比例】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同一执法单位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检查对象抽取】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对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地区,可以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联合检查,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人员调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可随机调配全区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检查;地市级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可随机调配所辖市行政区内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工作监督】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市、县两级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随机抽查;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随机抽查过程进行监督;也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代表等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污染源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第十六条【检查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随机分配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检查或勘查记录。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自2017年1月1日起应全部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联合抽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惩治措施等。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工作纪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说明】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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