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67号)精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完成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发〔2014〕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约谈,是指自治区环保厅在全区范围内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市、县(区)级政府(包括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和环保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教育警示,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环保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三)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四)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的;
(五)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的;
(六)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七)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的;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
(九)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的;
(十)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实施区域流域限批要求约谈的;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事项的;
(十一)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十二)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十三)其它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或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可提出约谈建议,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约谈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及建议、单位意见、领导批示等,特别要写明被约谈政府或企业存在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审批表经分管厅长审签,厅长签发后,由主办单位组织约谈并告知厅办公室。
第六条约谈前主办单位负责向被约谈政府或企业下达《约谈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被约谈政府或企业名称、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地方政府(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一般为:地方政府(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地方环保局负责人等。
第七条 约谈地点原则上在自治区环保厅,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地。
第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参加约谈的人员为厅长或副厅长、主办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约谈会一般由厅长或副厅长主持,也可委托主办单位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向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中要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九条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后留档,要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同时要将约谈情况,包括谈话对象、反映问题、谈话笔录等材料整理建档,于7日内报送厅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自治区环保厅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审批表》
1.《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审批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通知书》
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记录》
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约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