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环规发〔201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环规发〔2018〕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0:58: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确保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规发〔2018〕5号
发布日期 2018-11-26 生效日期 2018-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9-1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清单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确保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自动监测记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2017年12月28日以后生产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具有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认证检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和现场配套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脱硫、脱硝进出口监测点及烟气流量测量装置按照《关于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15〕34号)要求执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应将其纳入验收范围,企业应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流速测量装置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函〔2015〕7号)单独组织验收。
 
    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组织验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流程及内容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重点排污单位验收完成后验收资料报所属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验收资料清单见附件),未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的单位,数据不予认可,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及台账,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日常巡检、校准维护、台账建立等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执行;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台账等暂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执行,待新规范修订完成发布后按照新规范执行。
 
    四、自动监测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情况及参数设置进行备案,并张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主要参数信息卡。因生产工艺调整、污染物排放变化等需对参数进行调整的,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备并及时重新张贴公示。
 
    五、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企业应于发生故障12小时内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六、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活动,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及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运行不规范等行为依法处理。
 
    七、在线监控站房建设,监测点位选取安装及测量设备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附件: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清单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陈婷婷
 
    联系电话:(0951)5160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清单
 
    1.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文件(环评文件和批复相关要求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文件)。
 
    2.监测部门的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
 
    3.流量计及自动监测设备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2017年12月28日以后生产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
 
    4.流量计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检测报告。
 
    5.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八章要求执行,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暂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第四章执行)。
 
    6.监控部门的联网报告。
 
    7.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8.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提供,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九章9.3.5及9.3.6要求执行)。
 
    9.比对监测报告。
 
    10.相关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11.流量计及设备使用说明书。
 
    12.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13.验收签到表(包括验收组人员名单、供职单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地区: 宁夏 
 标签: 污染源 环境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