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安全监管局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指南》,结合区域实际进一步细化,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并确保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分级情况,对辖区内诊断为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严格处罚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企业的评估诊断工作,请各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摸排辖区内相关企业,于6月1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请各区安全监管局将分级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电子邮箱:weihua603@163.com
2018年5月22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
(此件主动公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部署,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近年来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重点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现实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认真学习宣传《指南》,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指南》,并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对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等四种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判定为红色;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诊断;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分级情况,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要求,对诊断为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法严格处罚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8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分级情况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部。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