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2014年,我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4〕8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调整了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范围。二是进一步强调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基于以上原因,我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原则和总体框架
新《办法》以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文件为依据,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排污单位达标排放为核心,确立了依法规范安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运行和监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的总体原则。
修订草案共六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等部分。主体框架与修订前基本一致,专门增加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一章。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在安装方面
安装单位范围。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解释精神,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此次修订,取消了按照设施规模确定安装范围的相关要求,改为纳入我市发布的自动监控计划(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监测排口确定。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已核发排污许可的单位,还应将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纳入自动监测范围。
为解决部分单位存在的排放口数量较多、部分排口排放量小、存在非行业重点监控污染物排口等实际问题。《办法》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设计了“一厂一策”的相关要求。规定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监控排污口范围的单位,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确定实施自动监测排放口的具体方案。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65%。
监测项目确定。排放口应监测的各种参数项目则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分类进行了明确。
明确验收要求。要求排污单位在设备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联网,联网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后5日内备案。验收工作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组织,具体项目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另外,此次修订还扩大了监控形式,将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设备纳入自动监控范畴;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在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在运行管理方面
主要增加了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更换期间,开展手工监测的要求,明确监测频次,提高监测质量要求,促使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减少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对数据传输有效率提出严格要求,通过多种手段提高监控数据质量。
(三)在数据应用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是加严了大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判定标准。将之前的以排放浓度日均值是否超标作为判定标准,改为以小时均值判定。除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浓度是否超标以小时均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