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现将《自由裁量基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结揭牌组建,根据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的要求,各行政机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期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汇总,印发所属、派出执法机构和区县对应执法部门执行,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原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是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18〕16号),在执法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确有新增、调整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结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明确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五大类别分为五大部分,在各部分设置小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超标排放水、大气污染物及拒不执行限产指令的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对部分执法依据和计算单位进行修订,同时增加了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自由裁量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重大调整第二部分,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2.重大调整第三部分(一)(二)、(十六)、(十七),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此次修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的规定,对于我局自由裁量基准中尚未规范的内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理等特殊情形,在该部分做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