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解读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01:40:10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2488
核心提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解读
    一、编制背景
 
    长期以来,餐饮业废气排放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为进一步降低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强度,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本市于今年1月8日正式颁布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并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控制指标。
 
    从目前餐饮业整体情况看,据统计,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许可总量近8万家,在人口密度及活动强度较高的区域较多。
 
    对于大气污染而言,根据最新源解析结果,餐饮业污染源对本市PM2.5的总体贡献约4%,若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新标准限值对净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期可减排颗粒物45%,减排非甲烷总烃31%。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实施方案》的编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提出了“责任落实、强化执法、重点突破、模式创新、科技支撑”5项工作原则。旨在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通过提升改造,进一步降低餐饮业污染强度,提升餐饮行业环境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分别指:重点业态(污染强度较高)、重点规模(大型规模及以上)、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
 
    第二部分,在操作层面提出八条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互通互享、定期更新机制,各区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为后续工程推进夯实基础。
 
    二是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是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作用,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工作要求,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
 
    四是“三个一批”综合治理。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整治“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一批违法餐饮服务单位。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条块结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严防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问题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
 
    五是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采用设备升级、清洗运维全覆盖的“一条龙”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加强第三方治理工作监督。
 
    六是通过质控抽测等手段,加强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效果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工作的监管,增强监测结果对餐饮业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七是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市、区分别搭建监控平台,企业按《标准》安装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净化设备。
 
    八是将餐饮业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体系,以乡镇(街道)为主,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促进治理工程开展,促进餐饮业投诉举报降低。
 
    第三部分,分三个阶段安排实施步骤。
 
    分为准备阶段、工程推进阶段、成果巩固阶段。准备阶段,各区建立台账、全面启动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工程推进阶段,搭建辖区监控平台,全面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成果巩固阶段,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部分,提出四项保障措施。
 
    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加强动员宣传等四方面保障措施,重点突出餐饮业日常监管、部门协作、政策鼓励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面。
 地区: 北京
 标签: 污染防治 餐饮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