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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环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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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5 13:54:35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90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晋环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生效日期 2024-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12年10月12日公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环发〔2012〕432 号)同时废止。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1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环规〔2024〕2号--.pdf

 地区: 山西 
 标签: 污染源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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