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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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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9 10:24:3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7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浙环发〔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生效日期 2024-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2-28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 浙江 
 标签: 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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