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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厅办文件[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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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0:31:15  来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22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0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厅内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厅办文件[2017]14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生效日期 2017-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0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厅内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密切相互沟通,加强省直部门间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配合单位要结合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规财处要加强工作统筹,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评估和督促检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重点工作任务厅内分工方案
 
    一、约束性指标分工安排
 
    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减少6%。(省环保厅牵头,地方各级政府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配合不再列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水处、环科院配合。
 
    2.氨氮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减少7%。(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水处、环科院配合。
 
    3.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7%。(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水处牵头,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4.消除地表水质量劣V类水体。(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水处牵头,环评处、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减少11%。(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大气处、环科院配合。
 
    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减少11%。(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大气处、环科院配合。
 
    7.市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市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五年累计下降15%。(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规财处、环科院、监测站配合。
 
    1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规财处、环科院、监测站配合。
 
    二、主要任务分工安排
 
    (一)持续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1.不断改善松花江流域水质。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单元治污,断面控制”的流域治污模式,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6个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突出重点支流带动作用,推进阿什河、呼兰河、肇兰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等河流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的综合治理,维护呼玛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质,力争松花江干流水质国控断面稳定维持Ⅲ类。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野生鱼类种群数量有所增加。(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农委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2.保护生态良好水体。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皿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重点加强镜泊湖、兴凯湖、磨盘山水库等重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对汇入连环湖、磨盘山、五大连池、兴凯湖等重点湖库的河流实行总磷排放控制。鸡西市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全省优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应急中心配合。
 
    3.强化跨国界河流保护。加强对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跨国界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管控,逐步改善界江界河水质。继续实施中俄界江水体联合监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跨国界河流水环境污染预警与应急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松花江入黑龙江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省环保厅牵头,省外办、水利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军区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水处牵头,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应急中心配合。
 
    4.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市地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市级及以上城市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加强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适时公开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开展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公布全省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重点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等城市建成区的22条黑臭水体开展整治工作,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到2017年底前,市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哈尔滨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6.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严格控制部分地区单纯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环评处、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7.全面推进工亚企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币(地)、县(币)政府(行署)制定本辖区工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并逐年提高。全面落实“水十条”任务措施和目标要求,依法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制浆造纸、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石化、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涉水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和达标排放改造。开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环监局牵头,水处、科技处、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8.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或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同时需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站、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9.加强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加强城镇排水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实行雨污分流,鼓励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站、环监局配合。
 
    10.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
 
    A排放标准,有条件地区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升级改造工艺设备,强化脱氮除磷。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和85%左右。(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站、环监局配合。
 
    1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污泥堆放点治理,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严格防范污泥环境风险。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污泥
 
    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农垦总局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监测站、环监局配合。
 
    (二)着力推进多污染源协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2.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深入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制定分区域、有差别的大气质量目标。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将全省城市划分为“大幅提升、稳步改善、实现达标、保持现状”四个层次。到2020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下降比例不低于20%,双鸭山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鹤岗市下降比例约为20%,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达标,鸡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大气质量保持现状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改善。各城市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通过质量约束对污染物排放提出各层次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13.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各地政府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煤炭消耗种类结构。对燃煤污染开展全防、全控,控制低质燃煤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未达标燃煤锅炉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煤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监测站、环监局、环科院配合。
 
    14.推进大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以火电、热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墨、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改造,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控制污染,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按要求完成脱硫设施安装。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氨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改造,加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加强石墨行业污染治理,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省电力公司、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业务办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监测站、环监局、环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5.对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编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筛选重点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
 
    提升有机化工、医药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
 
    (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环监局、环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基本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严管车辆尾气排放,严格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推进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防治工作。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比重,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发展地铁等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农委、中石油黑龙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17.严防城乡面源污染。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推广预拌砂浆。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对堆放的废弃物或物料加强管理,控制扬尘污染。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设计通风廊道。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省住建厅、环保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环监局、环科院配合。
 
    18.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源氨污染防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农委、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厅、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大气处牵头,水处、环监局、环科院配合。
 
    (三)切实加强寒地黑土环境保护,科学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9.有序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20.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21.加强寒地黑土保护,推广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及生物肥、轮作休耕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实现黑土地合理持续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黑土层应先收集后建设,防止寒地黑土资源的浪费。开展黑土地生态系统保护研究,解决黑土地功能退化技术问题。建立黑土地消耗补偿长效机制,实施黑土地保护示范项目。(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科技厅等部门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22.加强建设用地分类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对石化、焦化、制药、电镀等工矿企业用地适时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应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规财处、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23.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
 
    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保护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污染风险管控,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省农委、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四)不断深化生态建设与修复,筑牢国家生态屏障。
 
    24.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边界,强化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和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围绕建设大小兴安岭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目标,对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维护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控制农业开发和城市建设强度,改善湿地环境。持续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状况,实施生态移民,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省发改委、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森工总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25.不断加强生态创建工作,发挥地方政府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农委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水处配合。
 
    26.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科学规划,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基本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健全、区域分布趋于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依法规范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到2020年,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45个。(省环保厅、林业厅、森工总局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规财处、环监局、环科院配合。
 
    27.进一步加大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拓展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合作交流领域,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交流机制和合作计划,探索跨界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省环保厅、林业厅、森工总局牵头,省外办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监测处配合。
 
    28.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工作。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升重要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森工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规财处配合。
 
    29.加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对全省林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行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林区的可持续发展。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防沙治沙任务。启动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环保厅、森工总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监测处、监测站、环科院配合。
 
    30.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遏制天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重点推动“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严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确保重要湿地生态用水。采取退耕还湿、退化湿地修复等措施,开展湿地综合整治,治理退化湿地。维护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湿地生物多样性,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扎龙、三江、洪河和兴凯湖等8个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力度,改善湿地环境,提高湿地水源涵养能力。(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厅、
 
    农委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31.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加强保护与监管。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注重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规范植物园、动物园和野生繁育中心经营与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力度,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动植物检疫,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可控。(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森工总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32.强化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煤炭城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油城大庆加快构建新产业体系,着力培育替代产业集群,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推进节能减排。林区以森林生态功能区建设为核心,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实施林区经济多元发展模式,推进经济转型;加快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森林生态产品及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在替代产业发展上创新路径。(省发改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工信委、森工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科技处配合。
 
    34.严格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比例,统一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各级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细化和落实资金补贴规定,推进畜禽粪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饲料化,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省畜牧兽医局、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土壤处、环科院、环监局配合。
 
    35.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各类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改进养殖方式和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实施污染减排。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水处牵头,规财处、土壤处、环监局配合。
 
    3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健全支持政策,实施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绿肥、生物农药,开展农业化学投入用品替代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除草剂减少20%。推广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的多种科学施肥模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强化对农膜使用、化肥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的环境管理。全面推进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现有农田中开展绿色有机农业种植推广示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
 
    (六)全面强化全过程风险防范,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37.加强流域治污综合管控。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建立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环境风险管控基础能力。开发应对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技术,建立流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机制,提高水源地综合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全省水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应急中心牵头,水处、环监局配合。
 
    38.建立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定期评估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监测处、应急中心牵头,规财处、环评处、水处、环监局、环科院配合。
 
    39.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到2020年,新增危险废物许可处置能力10000吨/年。(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环评处、环监局、危废中心配合。
 
    40.严格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调整优化高风险化学品企业布局,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排放二需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推进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及其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业务办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环评处、环监局、危废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和“关停并转”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危险品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环评处、环监局、应急中心、危废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严格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辐射污染防治预警水平。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评价体系。全面升级改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强化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安全监管,有效处置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物。扎实做好核恐怖应急工作。严格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加强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管执法,全面提高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5年累计不超过2起。(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厅内分工:辐射处牵头,辐射站配合。
 
    43.推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严格重金属项目准入,鼓励相关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企业整合或园区化集中。进一步优化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积极推动涉重企业(园区)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加大对产生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治理和淘汰力度,深入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土壤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危废中心配合。
 
    44.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集储运系统,基本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鼓励区域共建共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推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加强垃圾渗滤液、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强化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3%。(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科技处、危废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夯实环境风险管控基础。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响应及重点环境风险源动态监控技术平台,加快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队伍、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和技术支持体系,强化饮用水源地、重污染天气、有毒有害气体和核安全等风险预警,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过程分析,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第三方评估。推进环境健康风险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气象局、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应急中心牵头,大气处、监测站、环监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6.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政法处牵头,相关业务处配合。
 
    47.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又执法、随机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环监局、政法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8.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无缝对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政法处牵头,环监局配合。
 
    49.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指导作用。贯彻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根据环境质量和容量实施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人事处、环评处、辐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完善环境价费政策。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升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省环保厅、物价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政法处、规财处、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原则,逐步探索在呼兰河、穆棱河、倭肯河和讷谟尔河等流域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黑龙江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政法处、规财处、监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开展市、县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空间规划中的基础地位。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林业厅、农委、水利厅、测绘地信局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自然处牵头,规财处、环评处、环科院、评估中心配合。
 
    53.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构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推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交易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规财处牵头,水处、大气处、环科院、评估中心配合。
 
    54.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市(地)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审计厅、环保厅、测绘地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政法处、监测处牵头,人事处、监测站配合。
 
    55.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环保厅牵头,省统计局、审计厅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政法处牵头,人事处、监测站配合。
 
    56.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成全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施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住建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厅内分工:政法处牵头,环监局配合。
 
    57.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落到实处。初步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省环保厅、司法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林业厅、省法院等部门配合)
 
    厅内分工:政法处牵头,环科院配合。
 
    58.建立供给侧重污染产能退出和化解过剩产能机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小型企业实施强制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厅内分工:环评处、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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