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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公告〔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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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0:32: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46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标准(试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公告〔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11-07 生效日期 2017-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标准(试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郭萍
 
    联系电话:0471-4632076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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