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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的通知 (闽环保总队〔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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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09:49:07  来源:福建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175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发挥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环保厅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决定从2017年9月15日起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实施督办。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决定从2017年9月15日起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实施督办。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处置及督办流程
 
    一、电子警示
 
    监控平台数据达到警示限的(24小时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6次以上的),由监控平台向排污单位发送电子警示信息。排污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超标排放行为。
 
    二、企业报备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在36小时内<含36小时>,在监控平台上报备超标原因。若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不如实报备,将实际超标数据标识成无效数据或修改成不超标数据等数据造假行为,致使监控平台数据统计失实的,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查处。
 
    三、超标查处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的,各地应依据超标程度、企业报备等具体情况,开展现场调查并依法立案查处。其中,近15日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1次及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24次及以上,属地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监测部门现场调查,确实超标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四、督办反馈
 
    督办反馈主要依托监控平台开展。监控平台数据达到督办限的情形将自动生成督办单。目前,督办限暂定为:近15日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超过3次及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48次及以上。后期,将逐步从严督办标准。
 
    各地市应在督办单生成5日内接收,于接收督办单10日内反馈查处情况,并跟踪补充后续查处情况。包括提供执法系统的现场检查任务编号和案件编号,若未立案查处的,须书面说明原因(上传盖章的书面扫描件)。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查处情况组织督察、稽查。
 
    五、季度通报
 
    省环保厅将依据各地的反馈情况,按季度通报各地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查处情况。对应立案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而不依法查处,甚至袒护包庇,帮助企业报备虚假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或对企业报备的虚假信息视而不见、不如实调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各地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本督办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超标响应及查处的内部流程。
 地区: 福建
 标签: 污染源 环保 超标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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