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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市监食安监字〔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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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08 08:02:55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413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根据总局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安排,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市监食安监字〔2019〕45号
发布日期 2019-05-07 生效日期 2019-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承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3月16日
 
    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根据总局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逐步剥离监督抽检承载的评价功能,客观反映被评价地区重点食品品种的食品安全状况,科学研判食品安全整体形势,准确把握监管重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合理。根据我省居民膳食结构特点,选择公众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及糕点、酒类、饮料、蔬菜制品等加工食品作为抽检品种;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检任务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检。
 
    (二)突出重点。抽检场所覆盖被评价地区的重点食品品种,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适当加大当地居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种的抽检比重。根据日常生活中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选择群众密切关注的重点指标,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作为检验项目。
 
    (三)形式多样。突出评价性抽检的真实客观性,合理选择评价性抽检的样品抽取方式。评价性抽检可安排监督抽检项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结果判定,也可安排监测抽检项目,查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监督抽检程序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按监测抽检程序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应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四)分级评价。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客观真实反映被评价品种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性抽检可按抽检合格率状况的统计结果进行评价,也可探索研究评价性抽检指数模型综合评价。省厅评价范围为本省辖区内各市(州)、县(市、区);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对辖区内的县(市、区)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省厅全年拟开展评价性抽检1800批次。在去年已经覆盖长春市和延边州的基础上,今年拟对松原市和白城市两个地区开展评价。
 
    (一)抽检范围。在松原、白城两地开展抽检监测,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包括该地区不同规模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经营业态。
 
    (二)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以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酒类、糕点、调味品、食用农产品等10个食品大类、54个食品细类食品为抽检品种,检测项目根据近年抽检监测情况、舆情关注热点及每类食品的高危因素进行确定(详见附件)。
 
    (三)任务分配与进度安排。在松原市完成1000批次评价性抽检任务,在白城市完成800批次评价性抽检任务。要求加工食品平均分配抽检任务,食用农产品根据季节特点合理分配抽检任务。2019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以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为准)。
 
    (四)评价结果运用。年度评价性抽检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开展汇总分析,客观评价。省厅将汇总分析和评价结果定期、不定期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评价性抽检中,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性抽检结果汇总分析情况不予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检。坚持“双随机”和“哨点制”原则,可将城区、校园周边、居民生活区、城乡结合部等有代表性且相对固定的食品经营单位设置为“抽检哨点”,随机确定抽样人员,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等规定开展抽检。
 
    (二)数据报送。各机构要在11月10日前将所有评价性抽检数据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在11月20日前,将评价性抽检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三)核查处置。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核查处置,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
 
    (四)信息公布。省厅将对评价性抽检产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
 
    (五)工作纪律。各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随机确定的抽检对象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各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评价性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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