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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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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18 08:34: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实施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19-03-19 生效日期 2019-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实施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指导意见
     2.有关县(市、区)名单
     3.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绩效目标表和任务清单(官网无附件3)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11号),现将《实施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加快推进实施工作。
 
  附件:1.实施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指导意见
 
  2.有关县(市、区)名单
 
  3.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绩效目标表和任务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实施畜禽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场项目指导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11号),提出本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提升完善项目业主生态养殖水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带动养殖场周边农牧结合能力。项目实施完成后,养殖场(户)实现畜禽粪污全量化资源化利用,养殖场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养殖场所在村屯农作物秸秆实现饲料化垫料化利用,养殖场饲料供给水平得到充分保障,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仓储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成为环境优良、农牧结合、优质效的高质量发展典范。(各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对目标进行量化,用于年底绩效考核)
 
  二、选建企业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权限下放的要求,农业农村厅不直接审批指定具体项目承担主体。由县级项目农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域牛羊产业发展情况,企业自身条件和积极性选择项目具体承担业主。
 
  三、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业主可结合自身现状,根据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需要,选建以下设备设施:
 
  (一)养殖场零污水工艺改造,含栏舍地面垫料、运动场全防雨覆盖、节水饮水器等,粪污肥料化处理利用设施等。
 
  (二)建设污水全量化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雨污分离设施、储液池、粪污输送管道、运输罐车等。
 
  (三)农作物秸秆等非粮饲料利用的设施和设备,收购站点、运输工具、TMR 设备、自动投料设施、饲草料加工设备、青贮池等;
 
  (四)牛羊肉屠宰加工和奶产品加工改造提升,如冷库、屠宰设备、加工设备等。
 
  (五)其他:补短板提能力所需设施设备等。
 
  (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主要建设内容,便于管理验收等)
 
  四、资金规模和管理
 
  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财政扶持资金低于申报额度的部份,由业主自筹补足。自筹资金严重虚高的个别业主,要实事求是适当调整。
 
  项目资金管理遵照项目所在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职责和进度
 
  (一)县级主管部门。
 
  1.负责选建项目业主,指导项目业主重新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2019年3月底前)
 
  2.指导业主根据批复方案推进项目实施,指导业主与周边农户建立农牧结合合作关系。(2019年4月-11月)
 
  3.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配合自治区绩效办进行项目绩效评估。(2019年11月底)
 
  (二)市级农牧业部门。
 
  1.指导督促项目业主项目实施。(2019年11月底)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加强实施进度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并取得预期成效。(全年)
 
  2.加强项目实施指导。不定期受邀派出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3.指导项目县做好自治区绩效办的迎检工作。(2019年12月)
 
  附件2
 
  有关县(市、区)名单
 
  青秀区、横县、阳朔县、全州县、平乐县、防城港区、钦南区、港北区、博白县、陆川县、右江区、田阳县、田林县、钟山县、罗城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兴宾区、忻城县、合山市、大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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