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已经2016年9月5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为规范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行为,根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门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执法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要求。
1.2各级屠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执法检查。
2.执法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布局和建筑,是否符合《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标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求并符合国家规定。
2.1.1选址
2.1.1.1厂(场)区是否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1.1.2厂(场)区是否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2.1.1.3厂(场)区是否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1.1.4厂(场)区是否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1.2布局
2.1.2.1厂(场)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2.1.2.2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1.2.3生产区是否设置牛羊与废弃物的出入口。
2.1.2.4生产区是否设置人员和牛羊产品出入口。
2.1.3建筑
2.1.3.1是否按设计屠宰能力建有宰前建筑实施包括卸畜站台、赶畜道、检疫间、接受间、司磅间、待宰间、疑病畜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包括化制间)及配套的生活设施。
2.1.3.2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是否单独设置。
2.1.3.3是否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验(疫)化验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是否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同步检验(疫)操作台。
2.1.3.4屠宰加工间、白脏(肠胃)加工间、红脏(心肝肺)加工间是否严格分隔。屠宰加工间的非清洁区、白脏加工间是否设置通风、采光侧天窗。
2.1.3.5屠宰车间建筑消防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规定,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1.4生产用水
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标准。
2.1.5设施设备
2.1.5.1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且正常运行。
2.1.5.2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畜及其产品、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2.1.5.3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冻或者冷藏贮存设备设施,且正常运转。
2.1.5.4是否配备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
内脏的容器及符合卫生标准的家畜产品运载工具,且正常使用。
2.1.5.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设备,且
正常运转。
2.1.5.6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照明设备,且正常运转。
2.1.5.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且有相关记录。
2.1.5.8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5.9入厂(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1.5.10是否在屠宰间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5.11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1.5.12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转。
2.1.5.13屠宰企业的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使用许可。
2.1.6人员
2.1.6.1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2.1.6.2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取得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2.1.6.3是否配备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2.1.7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2.2是否转让、涂改、伪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
2.3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是否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应当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
2.4屠宰牛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2.4.1进厂(场)
2.4.1.1进厂(场)牛羊是否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4.1.2对进厂(场)牛羊是否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4.1.3是否查验进厂(场)牛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4.2.2是否宰前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2.4.2.3是否对进厂(场)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的牛羊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2.4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牛羊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4.3屠宰
2.4.3.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候宰、待宰、致昏、放血、剥皮、胴体加工等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牛羊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2.4.3.2是否按照致昏、挂牛、放血、结扎肛门、剥后腿皮、去后蹄、剥胸腹皮、剥颈部及前腿皮、去前蹄、换轨、撕皮、割牛头、开胸结扎食管、取白内脏、取红内脏、劈半、胴体整修、冲洗等工艺流程进行肉牛屠宰操作。
2.4.3.3是否按照挂羊、屠宰、沥血、下头、割左右前蹄、预剥、分离直肠、割左右后蹄、剥左右大面、剥颈部皮、扯皮、开胸出腔、胴体修整、检斤、冲洗等工艺流程进行肉羊屠宰操作。
2.5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
是否对进厂(场)牛羊数量、来源、货主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记录的信息,是否与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相符;是否对牛羊产品种类、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到达地、联系方式等进行如实登记,记录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实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实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规定牛羊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管理、待宰巡查、屠宰工艺核查、设备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环境消毒、人员培训、证章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自检、无害化处理、清场管理、原始生产管理记录、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档案管理等内容。
2.7是否建立并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并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信息。
2.8是否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2.8.1是否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2.8.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是否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结果是否真实、详细,并登记造册。
2.8.3宰后检验是否按照头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盖章的步骤进行,头、屠体、内脏和皮张是否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2.8.4是否对牛头部两侧额下淋巴结、耳下淋巴结、咽背内外淋巴结和内外咬肌进行检验,是否将甲状腺割除干净。
2.8.5是否对羊头部附于气管两侧的甲状腺割除,是否将皮肤上生有脓泡疹或口鼻部生疮的连同胴体按非食用处理。
2.8.6是否实施胃肠、心肝肺内脏检验,当发现有病变组织时,是否将该胴体连同内脏等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2.8.7是否对牛羊胴体两侧髂下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和肩前淋巴结进行检验,检验肾脏时是否将肾上腺割除掉。
2.8.8是否进行“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测,如实完整记录检验结果。
2.8.9是否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包装的牛羊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
2.9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对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2.10是否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牛羊产品出厂(场)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章,是否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包装的牛羊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盖检疫标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2.11对牛羊、牛羊产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厂(场)区内不得有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工具和行为。
3.执法检查分类频次
3.1省、市(州)、县(区、市)屠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分别组织对牛羊屠宰厂(场)的执法检查。
3.2省级执法检查每年企业覆盖率不低于50%。市(州)级执法检查每年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县(区、市)级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每次覆盖辖区内所有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3.3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州)、县(区、市)屠宰主管部门为主,各县(区、市)应当建立并认真执行屠宰企业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4.组织实施
4.1省级执法检查由省兽医局统一组织。执法检查组由3--5人组成,成员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组长由省兽医局指定。接受执法检查的屠宰企业,从甘肃省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覆盖所有的市(州)。执法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检查的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省兽医局下达书面处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工作,并将监督落实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省兽医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企业和监督落实不力的市(州),省兽医局将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
4.2市(州)、县(区、市)两级执法检查由市、县屠宰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特定条件下,各级屠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5.执法检查要求
5.1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甘肃省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目录》(附件),并经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5.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5.3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6.执法检查档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分年归档。
附件:甘肃省牛羊定点屠宰执法检查目录(横向).xls
甘肃省兽医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