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商请有条件向青海省调运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函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商请有条件向青海省调运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1 14:00:51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为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要求和保证市场供给的需要,我省已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防控非洲猪瘟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要求,今后经我省风险评估处于低风险的地区和企业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共同做好防控和调运工作。未经我省风险评估的省份和企业不得擅自向我省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2-28 生效日期 2019-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要求和保证市场供给的需要,我省已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防控非洲猪瘟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要求,今后经我省风险评估处于低风险的地区和企业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共同做好防控和调运工作。未经我省风险评估的省份和企业不得擅自向我省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同时,为了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证跨省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调运调入我省的动物及其产品事先向我省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签发“准调单”。经营运输者凭“准调单”和按照“准调单”上指定运输路线和进省通道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另外,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运调入我省的动物必须来自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企业,不得在畜禽交易市场上直接收购。
 
    现商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配合做好向我省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在实施检疫出证时协助审查,给予我省动物检疫工作大力支持!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2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