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抗菌药对保障动物健康,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如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抗菌药,将对养殖业发展带来极大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强化兽用抗菌药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兽药、饲料、养殖等环节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但是,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个别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使用人用药、原料药,违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问题突出,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监管工作既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长抓常管,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明确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责任,将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员,坚决杜绝职责不清、要求不严的问题,对失职、渎职、推诿等要严肃追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严格开展隐患排查
各地要充分调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单位开展专项排查。
(一)饲料环节。强化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严查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以及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核查配料记录是否完整真实、饲料标签是否按《饲料标签》标准标注;检查饲料企业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二药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做好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添加药物或隐性添加其他物质的情况。
(二)兽药环节。重点检查兽用抗菌药物、中兽药等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记录情况,严格核查生产原料药来源以及原料药与成品制剂对应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以及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严格核查兽药“二维码”、“兽用处方药”等兽药专用标识。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管理,严格核查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销售记录,核查是否存在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或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养殖环节。养殖环节要覆盖生猪、家禽、肉兔、奶牛等所有品种的养殖场(户),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严查人药兽用、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行为。
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对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风险的产品及时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凡是排查、检查、检测中发现违规使用药物,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升监管实效
结合正在实施的《2017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2017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2017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进一步增加抽样数量,扩大覆盖面,重点加强对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非法添加抽样检测力度。加强兽药残留监测,掌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对监测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进行全省重点监控,严防风险扩散。
四、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要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努力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规范使用。特别是要加大对养殖户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力度,明确养殖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养殖户的安全意识,把安全要求贯彻生产发展始终。要加强兽药、饲料和养殖知识的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养殖业的科学认知度,遏制流言滋生,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五、完善监管机制,履行监管职责
兽用抗菌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涉及环节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鼓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全面实施监测计划,发现违法行为迅速查处,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跨环节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方,对于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农业(畜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在监管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畜牧业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联系。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