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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川农业〔201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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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1 11:52:21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586
核心提示:为推动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2017〕11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4 生效日期 2017-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环境保护局:
 
  为推动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4日
 
  抄  送: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附件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为保障全省充足安全的肉、蛋、奶供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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