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要求,我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严格履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
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和《河南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审批表中涉及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一律改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工作。在现行《动物防疫法》修改之前,各地应于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及监管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