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动监发〔2017〕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陕动监发〔2017〕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7 16:39:59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2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7〕89号)精神,切实加强陕西省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保障畜禽养殖业高速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陕动监发〔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7-09-04 生效日期 2017-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7〕8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保障畜禽养殖业高速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履职尽责,做好产地检疫监管工作
 
  产地检疫作为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各地市要全面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切实建立起检疫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及监管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认识,提高广大养殖场(户)配合动物检疫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更好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二是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要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动物产地检疫操作,严格落实到场、到户的现场检疫制度,严查动物的强制免疫情况、临床健康情况、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要切实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三是做好检疫记录工作。“痕迹化”管理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执法人员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检疫记录痕迹化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动物检疫工作记录的内容要求,规范记录,如实填写,做到行为有指南,操作有依据,工作有记录,确保记录资料详实、完整。四是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探索乡镇机构改革后提升检疫水平和强化检疫工作的有效举措,形成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的有效联动。
 
  二、兢兢业业,强化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是肉品上市的重要关口,是保障肉品安全的关键性措施。在屠宰监管职能交农业部门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理清职能职责,并结合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际,全面做好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积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监督其严格执行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准宰申报、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监督检查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二要切实做好屠宰检疫。严把入场监督查验关、宰前检疫关和同步检疫关,做好屠宰检疫记录,确保屠宰检疫“痕迹化”。三是严格监督无害化处理。完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特别是屠宰环节“三腺”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恪尽职守,规范检疫电子出证工作
 
  根据我所《关于开展省内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陕动监发〔2017〕21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动物A证、产品A证、产品B证),停止手写出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一要强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订购、发放、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制度,做到逐本登记、专人保管、定期核对,并及时按规定时限销毁。杜绝检疫证明遗失、漏登、不及时回收存根等现象发生。二要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种类、适用范围,正确使用、规范填写,严禁超范围、超权限使用。三要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行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反农业部“六条禁令”的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出证”。四要进一步强化电子出证工作。各地要加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环节电子出证工作的追溯体制,确保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从动物到动物产品全过程与检疫合格证明的对应。要对出证人员帐号状态、检疫申报点出证状态和出证信息适时的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实施出证,离线出证的,要在出证时点起24小时内将出证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四、全力以赴,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饲养、调运、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发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二是严防屠宰环节病害肉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要提高屠宰企业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监督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对未经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一律不得屠宰,对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严禁出场(厂)销售。三是各地要根据当地部门职责授权情况,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9月4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