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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川农业〔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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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6 02:00:19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82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要求,现对《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农业函〔2016〕577号)中的《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修订。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01-09 生效日期 2018-0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1-0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修订版)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按照农业部要求,现对《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农业函〔2016〕577号)中的《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评定标准》第13项“0801”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2、在《评定标准》第25项“1502”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3、在《评定标准》第27项“1602”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4、在《评定标准》第31项“1704”的条款内容中,增加“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注册,并下载和使用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同时,将第31项条款由“重要项”变更为“关键项”。
 
  5、将《评定标准》第40项“2001”的条款内容“兽药经营企业应对入库兽药进行检查,由经手人在入库记录上签字”修改为“兽药经营企业应对入库兽药进行检查,由经手人在入库记录上签字,并将入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6、将《评定标准》第54项“2501”的条款内容“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以上内容修订后,《评定标准》的“关键项”条款由11条增加为12条,“重要项”条款由32条减少为31条,“一般项”和总条款数量不变。新的《评定标准》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修订版)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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