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8〕118号)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8〕1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6 13:50:1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5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经商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8〕118号
发布日期 2018-02-09 生效日期 2018-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相继出台了禁养区划定文件,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了畜牧业有序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但部分地区存在禁养区划定不科学、不规范、边界不清、拐点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经商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原则,依法调整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统筹兼顾畜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关系,坚持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建立机制,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规划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
 
  (一)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住建部门负责提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二)林业、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供相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三)住建部门负责提供风景名胜区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四)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五)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周边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划定范围及边界核定相关资料;
 
  (六)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分布、养殖规模、区域内耕地适宜承载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提供相关资料。
 
  涉及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周边等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三、分类指导,确定范围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分类指导调整完善已识别和确定的禁养区划定范围。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坚决禁,能养的科学规范的养。
 
  四、科学划定,核定边界
 
  在调整完善禁养区划定的工作中,各县(市、区)要在识别和初步确定的禁养区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范围相关基础信息,明确划定禁养区范围的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可参考已完成土地确权形成的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
 
  五、严格程序,报批公布
 
  各县(市、区)将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报上一级地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审核,上一级地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对政策熟悉、理论知识及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对送审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应自收到送审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通过的,返还补充完善后限时再报。审核通过的,由各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禁养区划定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不符需要调整完善的,请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完善方案抄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各地禁养区划定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通知》要求的,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抄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将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农业厅联系人:杨茂林
 
  联系电话:028-85544665
 
  电子邮箱:scxmsk@126.com
 
  环境保护厅联系人:常青
 
  联系电话:028-80589070
 
  电子邮箱:waterepb@126.com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