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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8〕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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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6 01:31:32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455
核心提示: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8〕361号
发布日期 2018-05-16 生效日期 2018-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畜牧、农牧、畜牧水产)局(委),财政局: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精神,继续实行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地参考原有补贴标准依据自有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二、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要求,各市县要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督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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