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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修订《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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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19 09:55:3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717
核心提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81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二、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其中数字为5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和企业序号(3位,省份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各省份统一编制并发布)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GMP证书》证号格式继续按照农办医〔2015〕11号文件执行。

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四、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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