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五、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