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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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8年第1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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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1-20 | 生效日期 | 2019-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0-01-01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废止依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9年第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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