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经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拉萨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西藏自治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中国(拉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拉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拉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3〕19号)要求,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培育企业主体
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展“激励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撑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增数量、上规模、提效益。组织开展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认定工作,依据企业外贸贡献、营销体系建设、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授予“拉萨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二、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育发展出口产业
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支持培育一批出口潜力较大的日用百货、机电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生物医药业(藏医药)、食饮品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实力企业,支持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产品认证,努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对本地生产型出口企业依据行业划分,每年对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四、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支持中尼国际贸易通道建设,加快构建高效便捷的跨境贸易物流体系,打造区域贸易枢纽。支持新建和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边贸仓等设施,着力提升边境口岸、航空港等跨境运输能力。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物流、多式联运、供应链服务等,鼓励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拓展面向南亚的跨境电商货物中转集散、区域分拨业务,降低物流成本。对企业设立营销物流网点(包括展示中心、批发中心、仓储物流分拨中心、边境仓、零售网点、售后服务中心、生产基地等)发生的场租费、装修费、设备购置费、仓储物流费、网络平台费等按5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
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ERP、WMS系统等),服务拉萨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8家以上,落地实施并运营3个月以上,对通过认定的拉萨市公共海外仓给予总投资额6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外仓发生的基础设施费用、租赁费用按50%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
鼓励支持我市各类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企业赴国(境)外获取订单、开拓市场,更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根据展会级别、规格类给予资助。对我市自主举办的进口展、区(境)外展给予全额支持。对政府组织团体参展的招商宣传费、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第三方委托承办费等相关费用给予全额支持,交通费、住宿费由企业自理,每个展会团体参展费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差旅费(不含公务、会务人员)等方面按照标准给予70%支持,每企业单次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充分发挥出口信保作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保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或300万美元以上但符合四部委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支持企业自主投保,市商务局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全额补贴政策,协助企业办理。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金融外汇管理服务
支持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鼓励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落户拉萨,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
九、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3天,且每班次不少于1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跨境电商培训交流等活动给予全额支持。
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对拉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按照运维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附则
本《措施》扶持资金总额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根据每年西藏自治区下拨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区市县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扶持对象与区市相关部门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事项为准。
本《措施》所涉政策扶持事项具体申报通知由拉萨市商务局另行印发。
本《措施》中所列金额除注明的币种以外,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上级行政单位作出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