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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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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16 10:33:47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056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广东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0-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企业(联盟)标准项目有关指标应当能够体现自主创新的发明专利。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企业(联盟)标准项目有关指标体现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六条 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广东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升广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重大科技等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质监局相关公告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相关项目。
 
    (二)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单位主要包括:
 
    1.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2.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3.落户广东省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1.各推荐单位在核实证件和资料时,应当要查阅原件并在相关复印件上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
 
    3.各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必要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初审。
 
    (四)申报单位向省质监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2.申报项目汇总表。
 
    3.标准正式文本。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起草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8.标准项目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材料。
 
    9.标准项目涉及科研成果或专利的证明材料。
 
    10.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机构或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出示的标准水平评价报告。
 
    11.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对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组织有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申报单位不得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推荐,同一标准项目已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不得再申报本奖项。
 
    (三)申报单位的确定。
 
    1.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标准项目主导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2.主导完成单位按以下方法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如第一起草单位为非广东省注册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广东省注册单位,且第二起草单位确实在该标准制修订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则可以第二起草单位申报。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质监局聘请国内相关标准化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确定程序及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确定程序。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省质监局在标准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9名以上具有评审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权威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要负责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专业评审组组长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一般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分类设立若干个评审组,每组设组长一名,评审专家在5名以上。专业评审组专家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标准化专家组成,负责相关领域申报与备选项目的专业评审、现场核查及推荐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受理审查: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工作主要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获得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项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专业评审组专家同意。
 
    3.最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获得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获奖项目得票需在半数以上,按得票率推荐等级;所剩名额未过半数的,按所剩名额顺延进行重新投票,按得票率排序;依此类推。
 
    4.公示:省质监局确定公示名单,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拟获奖项目向社会公示,时间为30天。
 
    第十二条 回避规定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有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三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异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异议由省质监局负责处理,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异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由省质监局公布,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并将该评审专家从标准化专家库中除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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