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专项检查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6-05 08:36:25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49
核心提示:近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了亳州市个别不法商人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储存和销售掺次掺假的覆盆子、山药制成的假元胡以及药渣回收重新利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防止掺次掺假的中药材流入到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保障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针对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等重点品种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5-23 生效日期 2018-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13860965.html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统计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了亳州市个别不法商人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储存和销售掺次掺假的覆盆子、山药制成的假元胡以及药渣回收重新利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防止掺次掺假的中药材流入到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保障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针对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等重点品种流通使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检查重点。以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等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全面核查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上述药品购进渠道,查看购货发票、随货同行单、销售清单等票据,核对票、账、货、款一致性,尤其是中药饮片包装上未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的要重点核查。
 
    二、强化监督抽检。结合年度药品监督抽验计划,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重点抽验,由各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对抽验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公示。
 
    三、加强案件查办。对于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来源不合法、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停止销售和使用;凡无法提供购货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无法证明其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撤销药品GSP证书,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有关要求。各市、直管县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按照省局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安排合并开展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应于7月底前完成,8月15日前以市局、直管县局为单位统一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各地要将撤销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和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情况统一上报省局对外公示。
 
    联系人:张  勇,联系电话:0551-62999270
 
    邮箱:4630686@qq.com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