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8〕62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8〕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1 08:47:51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0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保障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重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定于5-9月期间,对各市、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督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对目标要求、督查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生通〔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05-07 生效日期 2018-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8510/n042824684.html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检测院:
 
    为了进一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保障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重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定于5-9月期间,对各市、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督查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食药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意识。全面掌握我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跟踪了解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及风险隐患整治排查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全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点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食品生产许可“五取消”的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五取消”: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督查食品生产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证书的,各地食药监管部门更换为“SC”编号证书的落实情况。
 
    (二)督查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小作坊)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贮存、生产过程控制、包装标签标识、产品出厂检验、运输等环节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督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特别是全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栏制度落实情况,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个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督查是否企业(小作坊)落实自查制度报告情况,并向当地食药局提交自查报告,检查组对报告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复核性检查,是否存在严重问题。食药监管部门日常检查频次落实情况,并与企业自查报告相互签字、督促整改、监管留痕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局督查组赴各地开展实地检查。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随机抽取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通过现场互动培训、过程监管讲解、样板企业(小作坊)观摩、现场监督抽检等方法,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食药监管责任意识。
 
    (二)结果运用。督查组对有关内容的检查、评议结果计入201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最终结果,并就发现问题反馈给属地人民政府。
 
    四、工作安排
 
    (一)地点。利用16天的时间,对8个市、州开展督查。在各市、州随机抽查1—2家样板企业,1 家样板食品加工小作坊。
 
    (二)人员。由省局组织。
 
    (三)进度。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做好自查准备,于5月20日前向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
 
    (三)督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王海明
 
    联系电话:0971—8277970
 
    电子邮箱:124800753@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