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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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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23 16:52:09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28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根据《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
发布日期 2017-09-27 生效日期 2017-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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