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的主动公开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广告监测、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监管活动中获得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公开,并将拟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本级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并对全省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
(三)配合信息公开机构做好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争议信息的更正、撤销工作;
(五)承担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及应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检查类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治理、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企业整改(依申请)情况;
(二)监督抽检类信息: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的生产者名称、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类信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监管信息。
第九条 监督检查类信息一般应在检查结果确认(必要时经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公开;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每周公开一次,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次,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每半年公开一次。行政监管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从信息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省局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由科技和标准处统筹管理,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对拟公开的行政监管信息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科技和标准处汇总并按程序统一公开。影响重大的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在原公开范围内更正或者撤销。
对需要更正或者撤销的信息,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科技和标准处负责更正或者撤销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行政监管的信息均应公开。省本级不宜公开的行政监管信息,省局相关职能处室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由科技和标准处组织论证,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将不宜公开的信息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须公开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监管信息不按规定公开,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得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和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4日省局印发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