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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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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23 04:47:52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52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7〕158号
发布日期 2017-10-13 生效日期 2017-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2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要求,在我市已先行实施“十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更多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提升准入便利化水平,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能合尽合,该减则减。采取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方式,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统一规范,便捷高效。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文书。按照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打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依托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应用,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协同和后续监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三、改革任务
 
  (一)明确整合证照事项。在首批将印章备案通知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5个证(表)与营业执照整合的基础上,将客货运分公司备案等10个备案事项(详见附件)整合到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单独发放。逐步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范围,分批次整合更多证照。
 
  (二)简化证照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程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登记“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公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将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部门。“多证合一”实施前已办理被整合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三)深化部门信息共享。证照整合后,部门间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涉及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等需要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实现与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联通,确保业务办理顺畅。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由国家部委统一开发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协调国家部委开放接口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实现数据联通。
 
  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实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被整合证照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业务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等工作。
 
  (四)规范企业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企业不再另行填报,有关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重复填报信息。对确需采集与企业设立相关,且在企业设立阶段能够真实准确填报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时进行采集。企业在设立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信息,由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进行采集。凡是应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调查核实。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后,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创新方式,细化措施,提升效能,实现“审批简化、监管强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核查完善企业公示信息,查处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和综合执法,加大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自律,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六)推动改革成果运用。有关部门应按照改革要求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凡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许可证件和证明,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指导基层推进落实改革,确保改革各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通过合理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强化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多证合一”改革后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改革政策解读,对改革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主动运用改革成果,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改革任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时间节点、进度安排,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协调配合不力、组织保障不足,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的10个备案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的10个备案事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主管部门

1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市交委

2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3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4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市农委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出版物出租备案

市文化委

8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9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重庆保监局

10

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备案

市卫生计生委

 地区: 重庆 
 标签: 多证合一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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