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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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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1 10:46:5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617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7〕70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生效日期 2017-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7/08/31/010191672.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打造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幸福沈阳共同缔造”行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行“严”字当头,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底线,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和放心度,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严守底线。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把食品安全的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健全机制,防控风险。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严防严管严控风险隐患,确保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三)突出重点,全程控制。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加快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问题产品可召回”的追溯体系,严格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
 
  (四)落实责任,社会共治。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一)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重点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监管薄弱环节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
 
  (二)全面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6号)等要求,全力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创城”)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通过国家和省的评估验收。
 
  2017年,全面完成创城工作任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大幅提升。2018年,通过省政府食安办验收考核和国务院食安办评审验收,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
 
  (三)深入推进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统筹指导,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创建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2017年重点涉农区、县(市)创建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达标验收率达到25%,2018年达到50%,2019年达到75%,2020年达到100%。
 
  (四)全力推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指定口岸建设。2017年完成康平县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2018-2020年持续做好年审迎检工作,始终保持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5个地区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资质。2017年建成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及查验场,2018年建成进口水果指定口岸及查验场,2019年建成进口种苗指定口岸,2020年确保全市具备5个进口口岸资质。
 
  (五)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制度。落实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监管对象级别划分,明确食品生产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4类清单,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排查、识别、管控、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作运行机制。
 
  2017年全面完成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各环节监管对象的风险分级工作;2018年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70%;2019年动态调整风险监管对象级别划分,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100%;2020年建立起对不同风险级别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扎实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各区、县(市)政府加大对基层机构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按照《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验收细则》要求,确保基层监管机构布局合理,监管人员、装备、经费有保障,监管职责清晰,监管制度完善。
 
  2017年全市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65%,2018年达到70%,2019年达到75%,2020年达到85%。
 
  (七)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健全完善餐饮业食品安全体系,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落实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阳光餐饮、明厨亮灶”改造,推动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规范化建设,严格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查,实现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2017年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单位信息公开与操作过程可视化率和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率均达到70%,2018年达到80%,2019年达到90%,2020年达到95%。
 
  (八)食品安全抽检实现对所在地区重点食品类别、品种的全覆盖。统筹用好全市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增强抽检靶向性,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食品安全精准监管的导向作用。全面提高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确保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重点食品品种全覆盖,安全性检验项目全覆盖,2017年底达到并持续保持年度食品检验量4份/千人的目标。
 
  2017年重点食品类别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食品品种覆盖率达到50%;2018年重点食品品种累计覆盖率达到60%;2019年达到80%;2020年实现重点食品类别、品种100%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6号)要求,对照《沈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部门工作清单的通知》(沈食安委发〔2017〕19号),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逐项进行任务落实。市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照《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倒排工期表》确定的完成时限,对各地区、各部门创城任务完成情况和备检资料完备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形成评估报告。市政府组织创城评估组,结合年终绩效考核工作和第三方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全市创城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并依据《辽宁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评细则》开展自评,形成我市创城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2017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食安办提出验收申请,接受验收考核。在此基础上,2018年继续保持示范标准和工作水平,全方位做好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议等有关迎检工作,接受国务院食安办评估验收。〔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重点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入手,指导推动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企业重点推行5项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明确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风险隐患点源,食品经营企业查找仓储、物流、销售环节风险隐患点源,制定制度定期排查,完善预防和控制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2.企业内部产品检验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包括原料入厂和产品出厂检验。重点是农药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添加、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把产品检验证明纳入索证索票的内容。
 
  3.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构建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问题产品可召回。
 
  4.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把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向社会公开做诚信承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5.食品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大型企业和高风险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和重点风险问题清单,靶向指导,精准推动,促进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底线,保障食品安全。
 
  1.全面落实日常检查责任。按照日常检查全覆盖、监管事权划分和风险分级监管等要求,认真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网格化、检查档案痕迹化、风险分级规范化。
 
  2.规范实行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种类、检查企业数量、检查企业构成等,既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又实现一定期限内较高风险级别以上企业随机检查全覆盖,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好检查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抓好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推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肉菜超市准入和产品追溯管理,落实检查责任,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强化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与日常检查,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及实名购买制度、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禁止“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农兽药的使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建设。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提升规范化建设,从规范市场管理、设立“一室一屏”(快检室和电子显示屏)、提升软硬件水平、建立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等方面入手,通过以点带面、以奖代补等形式,推动全市135家封闭式食用农产品市场进行规范化建设。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以促使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为方向,着眼借鉴优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和检验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管控源头、严格进货把关、严管销售过程、严管标签标识、彻底处置问题食品等措施,向社会推出一批让百姓放心的肉菜销售市场,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大力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规范,督促大型餐饮企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提升餐饮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农村集体聚餐场所、旅游景区等食品安全监管,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厉查处“两超一非”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推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健全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发挥产品抽检对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完善抽检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计划抽检、专项抽检、评价性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坚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统筹联动,重点完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所、室、点)建设,推动实现检验数据共享。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影响和需要一定保藏条件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和靶向性。抽检项目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突出开展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真菌毒素等抽检。依法依规公开检验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区(县、市)按要求公布抽检信息。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强化承检机构考核评价,确保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提高问题发现率。〔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八)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顿。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围绕酒类、食用植物油、畜禽水产品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围绕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按季度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公开专项整治信息,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持续加大对重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所有通过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体系检查、抽检抽验、信访举报等发现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依法加大食品违法犯罪处罚力度,重点查办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互联网违法犯罪等。落实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合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高效衔接,完善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机制。通过行政告诫、通告曝光、限制产品销售、联合惩戒等措施,严查严惩违法企业和产品。〔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全力营造食品安全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推动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进行农残兽残检验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质量等措施,引导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激发商标品牌意识,指导企业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市场竞争,打造我市食品安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正向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合作。
 
  围绕现阶段食品安全存在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社会风险、管理风险等多重风险,充分发挥我市各级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企业和产品监管、风险隐患交流、信息共享共用、打击违法犯罪等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发挥公众、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各方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组建专家咨询机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鼓励舆论监督,做好风险解读和沟通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提升食品安全服务监管能力。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各级监管干部坚持把企业所需、群众所期作为努力方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技能大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按照统一培训、分级实施的原则,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和考核评估。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查员考评机制,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加强对基层重点工作指导,围绕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查办大案要案、创城等重点工作,通过调研蹲点、确定工作联系点等措施,加强基层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工作,实行容缺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我市各级食安办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协调联动、互通信息、案件移送、风险分析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统筹推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注重工作衔接。将推进本方案各项任务与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创城工作相结合,与夯实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相结合,确保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三)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细化年度工作举措,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具体、抓到位,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附件:2017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附件
 
  2017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一、全面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营造食品安全公共环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6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食用农产品市场提升规范化建设、商超食品治理安全规范整治等八大工程和小餐饮、小摊贩、小作坊“三小”治理等九项重点任务。严格落实我市创城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清单内容,2017年8月底前,完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各级创城基础档案的汇总整理工作。10月底前,按照《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考评细则》,开展对各地区、各单位创城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评工作,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和工作排名,完成我市创城工作报告,报送省政府食安办。〔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10月底前,制定出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由裁量权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法治教育,10月底前,完成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完善追偿机制,10月底前,制定《食品安全案件追偿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报请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林业局、工商局、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
 
  (一)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经委、林业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力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集中力量开展农资打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一)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监管。8月底前,制定《沈阳市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方案》,首批推进95家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ISO22000、FSSC22000等管理体系认证,鼓励获得认证。推动指导乳制品、大米肉制品、啤酒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追溯系统。强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的检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推动落实重点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8月底前,制定《重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9月底前,以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为重点,制定《食品销售示范店(肉菜放心示范超市)建设实施方案》,遴选基础较好的大型超市,全面推行“一板五盒”模式,确保至少1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充分发挥“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10月底前,实现首批67家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和规范化率达到100%。制定《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探索推进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抽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将“农家乐”等业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贮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工过程管控、餐厨废弃物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首批推进65家重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实现规模以上重点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卡公示率达到100%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实现“透明厨房,阳光操作”,12月底前,实现全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改造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餐饮单位(建筑面积1000㎡以上)明厨亮灶改造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持续推进重点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大宗食品经营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农家乐等重点单位的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建筑工地集体用餐和网络供餐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全面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责任单位: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五)实现监管业态全覆盖。12月底前,制定实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承诺制度,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重要节假日及暑运期间的铁路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民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严格落实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和我市地方特色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加强对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系统分析、结果应用与会商研判,12月底前,完成“食安110”暨沈阳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中心项目建设工作,实现对日常监管、检验检测、舆情分析、举报投诉受理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全面交换和汇总分析,强化结果的属地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农经委、林业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坚持市、区(县、市)两级统筹联动,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12月底前,高质量完成4份/千人口·年(不含快速检测)的检验任务,其中食药监局21530批次、农经委12000批次(粮食、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林业局2400批次(水果)、质监局145批次(塑料盒、纸袋等食品包装材料),不断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和保藏条件影响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及时公开检验信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质监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建立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和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完善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10月底前,制定《沈阳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倡导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农经委、林业局,市委教科工委,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个人,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农产品走私入境。10月底前,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协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顺畅有力,确保案件协办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综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10月底前,制定出台我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等行刑衔接的工作制度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为行政部门执法提供24小时警力支撑配合,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确保省、市督办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的食品领域涉假案件100%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处罚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局,法院、检察院,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查处力度。严格监测违法食品广告,建立完善违法食品广告查处、移送、公告、约谈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全力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一)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三品一标”标志、标识专项检查,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耕地果园面积比例达到65%。加强有机食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推动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12月底前,完成我市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及查验场建设,建成康平县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示范区。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林业局、质监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开展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帮扶活动,大力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三同”帮扶工程,培育“三同”知名品牌,12月底前,实现10家我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登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质量提升。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领粮油企业继续深入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的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全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监管中心,11月底前,新增垃圾清运车辆52台、餐厨垃圾专用桶6000个;12月底前,制定出台《沈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完成老虎冲餐厨废弃物处理场(200吨/日)项目建设,启动二期项目(120吨/日)扩建工程。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全面推进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冷链流通体系,促进消费升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三同”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农经委、林业局、服务业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沈阳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对入场销售农产品准出证明的查验和留存。9月底前,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在入场交易前均须提供产地证明,无法提供证明者须进入市场待检区进行实验室检验或快速检验认定。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加大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资金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倾斜和投入比重,9月底前,完成沈阳副食集团下属沈阳水产批发市场、塔湾北行农贸市场2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设立市场快速检验室和独立待检区域,健全完善二维码追溯系统;推动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家大型民营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市场快速检验室和独立待检区域,鼓励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年底前,完成全市135家封闭式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做到市场摊位布局合理、食品安全制度完备、检验信息及时公示(设立“一室一屏”,即快检室和电子显示屏)、产品来源可以追溯。〔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工商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规范“三小”经营行为。扎实推进小餐饮“放管服”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加大对小餐饮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加工制作流程、餐饮具清洗消毒、原料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规范力度,积极引导办证,12月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小餐饮”持证经营。全面推进食品摊贩规范治理工作,出台《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划定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加强对纳入管理的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小作坊经营行为,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启动小作坊许可发放工作,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引导小作坊进行全面升级改造,12月底前,完成150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一)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全面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强化我市各级公安机关食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2月底前,完成沈阳食品检验所综合实验楼项目建设工作。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的对比,12月底前,制定考评方案,开展对第三方承检机构及农贸市场快速检验室的考核评价,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科学研究,以沈阳市食品污染物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为基础,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和引导,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提升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创新能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农经委、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做好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化服务平台功能,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11月底前,建设完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12月底前,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服务业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九、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一)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9月底前,制定出台食品举报奖励办法,建立5个工作日办理回复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办理效能;10月底前,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平台,确保12331食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完善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在市级媒体设立专栏,12月底前,开展不少于4期宣传及负面曝光。支持各类媒体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12月底前,召开不少于2次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创新宣传工作载体。9月底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进农户、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的“四进”活动。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10月底前,在全市20%的社区设立533个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将食品安全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在咨政建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城工作为重要契机,严格落实“四有两责”要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政府食安委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安办力量,不断健全完善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切实把食品安全作为基层综合执法的首要任务,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保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推进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10月底前,出台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员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考核评价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评估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将创城工作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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