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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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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9 10:13:14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6
核心提示:《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7-28 生效日期 2017-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115_13185.shtml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志刚
 
  2017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入实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以下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4件)
 
  (一)《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三)《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四)《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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