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9 02:53:40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8
核心提示:按照自治区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做好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切实落实监管部门的督促责任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08 生效日期 2017-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4/1838.html
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食品药品企业:
 
  按照自治区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做好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切实落实监管部门的督促责任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并重于中央“政治巡视”的“生态巡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西藏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西藏是我国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中居于重要地位”“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等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吴英杰书记和齐扎拉主席分别发表重要讲话,对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排污、谁治理”的要求,把做好食品药品领域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底线、红线和高压线,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督促责任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好食品药品领域环保工作。
 
  二、强化措施,做好食品药品领域环境保护工作
 
  (一)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日常检查和许可审批过程中,注重对厂区环境、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油烟排放设备、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评审批和日常检查中,协助环保部门积极宣传环保有关要求,切实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引导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要求,自觉主动承担环保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好环保各项工作。
 
  食品生产处、药化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等业务处室务必将此通知送达至各监管企业,并督促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二)企业要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一是生产环节环保要求。 1.食品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细则》的规定,落实对厂区环境、厂区布局、厂区绿化、设施设备、化学试剂等的要求。2.各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利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规范管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防止次生环境风险隐患。3.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召回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召回、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其他要求。
 
  二是餐饮环节环保要求。1.城区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严格执行油烟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其他要求。
 
  各企业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立即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审查通则》《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环保意识;立即开展环保工作自查自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出重拳、想实招、补短板,切实将环保工作落实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好。
 
  各企业自查自评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8月11日之前分别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药化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地区: 西藏 
 标签: 环保 环境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